“使馆区”是什么?


“使领馆”所在区域。

外交代表机构,通常称为使领馆领使馆等,是一个国家驻外外交人员居住与工作的地方,可分为大使馆、公使馆、高级专员公署、领事馆等种类,外交代表机构通常设在另一国的首都重要城市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外交代表机构应享有治外法权虽然外交代表机构的所在地实际上仍属驻在国领土,但其内部空间则被视为当事国领土的一部分。此外,属于外交代表机构之外交人员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免受派驻在国法律制裁之保障,外交人员亦只须交付等同于本国税率的相关税金予驻在国。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三级。另外不属于前三类的为领事馆,主要处理领务与商务事宜。

大使馆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机构,其馆长称大使

大使馆的人员通常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除外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视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包括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正式派驻人员。

英文“embassy”一词普遍指大使与职员的办事处。就严格法理而言,“embassy”指外交代表团本身,其办公地点则称为“chancery”,但实际上很少人会这样区分。大使通常居住在大使官邸,大使官邸可设置于大使馆的院区范围,也可设置于大使馆之外的街区,但官邸享有大使馆的相同权利。

各国也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如驻欧盟大使、驻联合国大使等。这些大使在驻在国(比如比利时和美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人员完全相同的权利。欧盟也向某些国家派出大使,但联合国没有单独的驻各国大使,而是设立相关的外交代表处。

其它例外,如英联邦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机构称“高级专员公署”。所有成员国驻联合国的使节团均称“常驻代表团”或“常驻代表处”,其最高代表为“常驻代表”与大使。教廷(梵蒂冈)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亚的使节驻外机构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称“人民办事处”,其最高代表称为“秘书”(现已改回一般命名)。

公使馆

等级次于大使馆的外交代表机构,馆长称公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之间的外交代表级别普遍由公使提升为大使,公使馆也升格为大使馆。

代办处

等级最低的国家间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代办。代办处的外交人员仍享有完全的外交权益,并受外交关系公约保障。

领事馆

领事馆与外交机构相似,但与其并不等同,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清晰的界定。领事馆主要处理个人与商务事宜,例如签证、护照等旅行证件发放、文书验证及领事保护等。驻外领事通常派驻在一国首都以外的地区(通常是大城市以及该国人经常前往、侨民聚居的城市)。如英国驻美大使馆设在华盛顿,而领事馆则设在洛杉矶、纽约与休斯敦等。但各国驻荷兰的外交机构却是反例,在首都阿姆斯特丹顶多设有总领事馆,大使馆几乎都设于荷兰政府所在地海牙。一些规模较小或业务量少的驻在国,可能以大使馆内设立领事部门的方式提供领事服务,而不另设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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